注: 1.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,由市政府初审后,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。 2.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,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批。 3.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章程可一次审批。